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325,2012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吳宜寬
債 務 人 林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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