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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叁拾肆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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