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陳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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