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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
債 權 人 陳偉宏
債 務 人 蔣惠娟
之2
債 務 人 許志成
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惠娟、許志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聲明(依台端所附證物,債務人應負共同給付責任,而非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請特定債務人為何(台端主張蔣惠娟「或」許志成,惟支付命令之聲請須表明並特定當事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三、★★請註明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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