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39397,201209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3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兆鑫、黃宇蓮

債 務 人 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