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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87號
異 議 人 吳福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異議人吳福田因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1年8月2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1年9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1年9月12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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