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045號
債 權 人 劉祥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志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退票日為民國83年3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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