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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234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債 務 人 畯燁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怜伊
債 務 人 呂坤宏
一、債務人畯燁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坤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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