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1686,201209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686號
債 權 人 李臣儐
債 務 人 得億至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家祥

法定代理人 陳蕭耀珠

法定代理人 蕭耀蓮

法定代理人 蕭登隆(原名:蕭耀武)


法定代理人 蕭許雲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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