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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357號
債 權 人 鑫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文
債 務 人 張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聲請狀為「張恳弘」,戶籍謄本為「張弘」,究竟何者為是?如誤寫,請具狀更正。
)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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