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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莊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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