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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12號
債 權 人 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文化師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秝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文化師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秝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文化師苑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為蔡秝溱之依據或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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