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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01號
債 權 人 欣年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債 務 人 張耀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耀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耀崇乃為保證人,釋明債權人已對主債務人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張耀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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