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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1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鐘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止不足抵充利息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柒佰伍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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