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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袁忠本
債 務 人 袁德維
債 務 人 袁歆雅
一、債務人袁忠本、袁德維、袁歆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德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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