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2841,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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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鄭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參拾萬陸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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