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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8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呂良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貳萬叁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新台幣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壹萬壹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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