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332,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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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曉琳即林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曉琳即林嘉惠於民國90年12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6 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32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333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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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曉琳即林│自民國 0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8688 │嘉惠 46367│06月 10日   │            │              │
│    │元    │0000000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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