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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六樓
債 務 人 許森隆
號三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許森隆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利率約定前三期依年息2.88%、第四期至第六期起依年息5.88%、第七期起依年息11.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借期至民國98年12月24日屆滿。
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即依年息11.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利息,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0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43,285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另相對人許森隆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
經本行調整額度為貳萬元整,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
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即依年息18.25%,採固定利率按日計利息,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1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976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上開各項借款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信貸借據第五條、現金卡契約第三條)。
(如附表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3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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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森隆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
│ │243285│ │6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森隆 │其中新臺幣99│至清償日止 │年息18.25% │
│ │9976元│ │46元,自民國│ │ │
│ │ │ │101年08月21 │ │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森隆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3285│ │7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許森隆 │其中新臺幣9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76元│ │46元,自民國│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101年09月21 │ │百分之十,逾期│
│ │ │ │日起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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