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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潘琴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潘琴兒於民國93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8日止累計90,483元正未給付,其中41,494元為本金;
48,905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琴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8日止累計86,019元正未給付,其中32,323元為消費款;
50,096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41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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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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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琴兒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41494 │ │8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潘琴兒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2323 │ │8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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