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79號
債 權 人 黃水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博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理由(若債務人為系爭三紙支票之背書人,請補正支票背書影本,否則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蔡博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