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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3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清南
人
一、債務人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清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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