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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539號
債 權 人 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惠治
債 務 人 蘇新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新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蘇新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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