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617,201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6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黃鐘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7972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07972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