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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6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蕭凱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正卡持有人郭士弘邀債務人蕭凱莉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3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50,018元未給付,其中78,000元為消費款;
271,018元為循環利息;
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66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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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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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凱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8000 │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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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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