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湯瑞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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