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5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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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家威
樓
兼法定代理 甘育甄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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