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3786,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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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6號
債 權 人 楊寶銀


債 務 人 楊麗姿
債 務 人 楊茵婷
債 務 人 楊茵君
債 務 人 楊雅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麗姿、楊茵婷、楊茵君、楊雅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其傳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債務人楊麗姿、楊茵婷、楊茵君、楊雅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何以利息係自民國101年7月16日起算之證明文件,亦或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清償日止、、、之利息。

四、請釋明本件對被繼承人楊其傳之繼承人楊麗姿、楊茵婷、楊茵君、楊雅雯請求負全部責任而非限定責任之依據(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渪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楊其傳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死亡,應適用新法,其繼承人應以限定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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