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136號
債 權 人 孫劉水秀
債 務 人 劉水月
債 務 人 劉再添
債 務 人 劉再居
債 務 人 劉水好
債 務 人 劉再生
債 務 人 劉水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水月、劉再添、劉再居、劉水好、劉再生、劉水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與劉貴美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二、債權人之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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