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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248號
債 權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敏智--大鉦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明本件之債務人為許敏智或大鉦食品有限公司;若請求之債務人為許敏智,請併同釋明系爭提供之支票發票人為大鉦食品有限公司,列許敏智為債務人之原因及理由。
三、債務人大鉦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許敏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大鉦食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4月8 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3591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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