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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26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吳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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