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4434,2012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34號
債 權 人 莊謝鑾香
債 務 人 張添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添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添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聲請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101 年6 月1 日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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