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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國基
債 務 人 鄭耀宗
之2
債 務 人 鄭耀麟
之2
債 務 人 鄭聖德
之2
債 務 人 鄭曉琦
之2
一、債務人鄭曉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淑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國基、鄭耀宗、鄭耀麟、鄭聖德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債務人鄭曉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淑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國基、鄭耀宗、鄭耀麟、鄭聖德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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