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4486,2012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86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謝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⑵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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