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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蔡麗靜
債 務 人 劉宜蓁(即劉榮方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馬如辰(即劉榮方之繼承人)
人
債 務 人 劉泳昌(即劉榮方之繼承人)
2號
債 務 人 劉上銘(即劉榮方之繼承人)
2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榮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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