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53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黃和貴
債 務 人 和記建材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𡦓炤
人
債 務 人 張國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零陸拾捌元、⑵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零叁佰玖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⑴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⑵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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