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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5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佳峰
債 務 人 李勝賢
債 務 人 吳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佳峰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李勝賢、吳玉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0年04月1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1年05月1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33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45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玉華、李│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2338 │佳峰、李勝│4月14日起 │ │ │
│ │元 │賢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玉華、李│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338 │佳峰、李勝│5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賢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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