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4608,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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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修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修齊於民國097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28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1,357元、已到期之利息2,132元及違約金1,800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1,357元自10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5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6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7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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