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3號
債 權 人 廖怡昀
債 務 人 胡文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文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債務人胡文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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