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方仁義
債 務 人 陳美燕即侑恩急修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燕即侑恩急修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美燕即侑恩急修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庇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陳美燕即侑恩急修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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