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李泰賜
債 務 人 宜清富
債 務 人 龔開基
債 務 人 龔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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