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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玉玫
債 務 人 歐溫秀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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