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5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飛龍
債 務 人 黃振銘律師即孫桂柱之遺產管理人
之1
一、債務人應於孫桂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⑵新台幣壹仟零壹拾伍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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