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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7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林栢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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