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劉秋萍
債 權 人 孫麗珍
債 權 人 沈素華
債 務 人 瀚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慕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秋萍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麗珍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素華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