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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35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莊惠琪
債 務 人 李佩芳
一、㈠債務人莊惠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莊惠琪、李佩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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