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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7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淨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淨淩於民國94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01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3日止累計688,886元正未給付,其中370,233元為本金;
268,192元為利息;
50,4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淨淩於民國94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01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3日止累計666,224元正未給付,其中451,128元為本金;
181,005元為利息;
34,0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573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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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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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淨淩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370233│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淨淩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451128│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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