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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 務 人 郭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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