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5947,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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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志鵬
債 務 人 侯德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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