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266,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3、5、8、12樓


債 務 人 張亞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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